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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7 13:12:38
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户口管理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深圳市户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四条 公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的规定,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第五条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填写《户口登记表》。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公民的户口登记申请后,及时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户口登记后及时向公民发放《居民身份证》。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八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公民的户口迁移申请后,及时办理户口迁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户口迁移后及时向公民发放《居民身份证》。
第四章 户口注销
第十一条 公民因故意注销户口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填写《户口注销申请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公民的户口注销申请后,及时办理户口注销。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户口注销后及时收回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户口登记、迁移和注销申请,确保户口管理工作的合法、公正、公开。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户口登记、迁移和注销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户籍信息的。
第十七条 公民有权向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以上就是深圳市户口管理细则的全文内容。深圳市政府将继续加强户口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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