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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5 23:26:36
非深圳积分入户籍的申请流程及条件详解一、积分入户申请的基本条件申请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二)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三)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或在深圳市租赁住房)并依法按时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均已满5年;(四)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二、积分入户深圳市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二)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三)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或在深圳市租赁住房)并依法按时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均已满5年;(四)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五)申请积分入户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社会抚养费已缴纳完毕。
第六条 积分入户人数实行年度总量控制。
年度积分入户指标数量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内统筹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积分入户指标由居住情况、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情况及诚信守法情况等指标组成,入户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积分。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可根据计划执行情况适时对积分指标及分值做动态调整。
第八条 办理积分入户人员应当向市公安局提出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深圳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
第九条 积分入户每年度一至三季度受理申请,四季度进行审批。
入户申请人员积分分值及排名由市公安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程序结束后,入户人员名单根据入户申请人员积分分值排名和年度积分入户指标数量确定,由市公安局正式公布。
未进入正式入户人员名单者可于下一年度重新申请。
公示期间,入户申请人员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同时提交相应复核材料。
各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职能划分,在收到市公安局移交的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市公安局。
第十条 正式入户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受理机关将通过申请平台“我的申请”公布正式入户人员名单。
进入正式入户人员名单的申请人,应按照积分入户具体办理要求和流程(详情将在“我的申请”发布),前往公安机关核验相关材料,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二)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三)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或在深圳市租赁住房)并依法按时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均已满5年;(四)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五)申请积分入户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社会抚养费已缴纳完毕。
第六条 积分入户人数实行年度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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